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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白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桂华与李金东、刘红波、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华,刘红波,李金东,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白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胡桂华,女,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白鑫,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桂文,男,1958年4月9日出生,住青白江红阳路22号。被告刘红波,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李金东,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丹林,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孙康,总裁。委托代理人聂玉江,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华与被告刘红波、李金东、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金东、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胡桂华认为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于2015年4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红波、李金东、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桂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华撤回对被告刘红波、李金东、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桂华负担。审判员  周海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温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