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常熟市盛腾商贸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中润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常熟市中润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商初字第00190号原告常熟市盛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泰安街32号底层门面房。法定代表人XXX。被告常熟市中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富仓路18号。法定代表人武警,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盛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中润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常熟市盛腾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元,公告费305.3元,合计1267.3元由原告常熟市盛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会人民陪审员 周 巍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顾腾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