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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岩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于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张岩,男。被执行人于荆芬,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于荆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荆芬银行帐户存款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任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