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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山居祥与山成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居祥,山成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山居祥,男,汉,农民,不识字,甘肃省积石山县人。被告:山成发,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原告山居祥诉被告山成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山居祥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居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学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