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万晟药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万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浙江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华。委托代理人:李沛然、周晓,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燮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晟药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4元减半收取3562元,由浙江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菁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