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东与许彦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许彦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刘东。被告许彦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与被告许彦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喜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东负担(已付)。审判员 葛秀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