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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杭尹婷与蒙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尹婷,蒙美伟,张喜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杭尹婷。被执行人蒙美伟。被执行人张喜奇。申请执行人杭尹婷与被执行人蒙美伟、张喜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交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交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黎 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昕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