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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法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董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峨山县双江镇昆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文海,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普永财,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董城云,男,1978年生,住峨山县双江街道办事处土官村委会。申请执行人峨山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峨山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董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峨法执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的(2015)峨法执字第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董城云履行3000元后,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峨山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城云的妹妹董云秋于2015年4月7日到法院反映:被执行人董城云于2015年3月14日因病去世,因其以前吸毒、单身未婚,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并向本院提供了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佐证。申请人峨山县农村信用联社对以上事实无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4)峨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荣红审判员  张 海审判员  周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冰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