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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勃执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周建军申请执行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10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建军申请执行包头市永森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人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永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