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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娘毛加与被上诉人才旦卓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娘毛加,才旦卓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娘毛加(别名桑杰卓玛),女,藏族,住同仁县隆务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才旦卓玛,女,藏族,住同仁县隆务镇。委托代理人多杰才让,男,藏族,系被上诉人之夫。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娘毛加与被上诉人才旦卓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上诉人娘毛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娘毛加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娘毛加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娘毛加承担,依法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双庆审 判 员  拉毛友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