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第866号原告林某某,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某,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孝健负担。审 判 长 郭 谋代理审判员 王 龙代理审判员 郑敦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润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