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潘志学与蚌埠市淮河纸箱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学,蚌埠市淮河纸箱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03号原告:潘志学,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龙子湖新村小王庄**号,身份证号3403021971********。委托代理人:徐继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泳,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淮河纸箱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双龙桥东。法定代表人:刘德巧,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潘志学诉被告蚌埠市淮河纸箱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潘志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交纳),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