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兴祥与宁夏雄鹰皮草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祥,宁夏雄鹰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67号原告:马兴祥,男,1968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住青铜峡市。被告:宁夏雄鹰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峡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兴祥与被告宁夏雄鹰皮草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兴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宁夏雄鹰皮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峡口镇谭桥村团结路西侧土地证号为青集200234132号土地、位于青铜峡市峡口镇谭桥村团结路西侧房权证号为100042**号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宁夏翔顺担保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供(2015)翔诉保函字第58号担保函1份,自愿承担因原告马兴祥申请保全错误而导致的相关损失。本院认为,原告马兴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宁夏雄鹰皮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峡口镇谭桥村团结路西侧土地证号为青集2002341**号土地;二、查封被告宁夏雄鹰皮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铜峡市峡口镇谭桥村团结路西侧,房权证号为10004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