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龙桥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一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鼎泰逸景园大门正对面。法定代表人郑永明,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曾科恋所申请的执行案件系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之一。被执行人在开发张家界市汇景国际名都二期桂花园小区工程项目中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拖欠他人的工程款、借款数目巨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并且该工程项目至今尚未竣工验收,现有的资产无法进行处置,导致众多债权人纷纷上访,永定区人民政府已经派出工作组进行督查,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清理,对被执行人的财务进行审计。目前,被执行人尚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政府出面审计被执行人财务需要耗费较长时间才有结果。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苏格烈审 判 员 宋宏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