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颐高数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盖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颐高数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盖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颐高数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号。法定代表人郝志欣,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铭,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某某。上诉人石家庄颐高数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颐高数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家庄颐高数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家庄颐高数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石家庄颐高数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