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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惠温馨与被告高月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温馨,高月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惠温馨,女,200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县屯村村民。法定代理人惠步功,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县屯村村民。被告高月年,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下寺湾镇田家沟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温馨与被告高月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温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温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温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惠温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东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