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121422。法定代表人:邓倩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用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李伟亮,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34。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交物业管理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都市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