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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神木县慧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神木县慧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解胜利地址神木县大柳塔镇生地峁村申请人神木县慧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慎遗失票号为3130005221351400、3130005221351401的两支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5日发出公告。现申请人申请撤回该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神木县慧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秀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