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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市某金属有限公司、安徽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某金属有限公司,安徽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岱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某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凤麟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某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岱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60万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岱商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李科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