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盈泰贸易有限公司、周婉秋、陈知微等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盈泰贸易有限公司,孙峰,孙洋,周婉秋,陈知微,周玉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长春盈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峰。被执行人孙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孙洋,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周婉秋,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知微,女,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周玉环,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7094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盈泰贸易有限公司、周婉秋、陈知微、周玉环、孙峰、孙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盈泰贸易有限公司、周婉秋、陈知微、周玉环、孙峰、孙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盈泰贸易有限公司、周婉秋、陈知微、周玉环、孙峰、孙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峰有房屋14处、孙洋有房屋14处、周婉秋有房屋1处、陈知微有房屋1处、周玉环有房屋1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孙洋所有的下列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1、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53.71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D201310220033号;2、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房,丘地号:*******,建筑面积:51.13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号;3、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30.63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号;4、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51.13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号;5、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51.13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号;6、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50.67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号;7、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30.66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号;8、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53.73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号;9、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53.73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号;10、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53.71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号;11、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33.1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号;12、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51.79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号;13、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30.56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号;14、坐落于凯旋路与台北大街交汇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号房,丘地号:*******,建筑面积:51.13平方米,预告登记编号:宽*******号;将被执行人孙峰所购买的,长春宽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以西、铁北二路以北,项目名称:长春宽城万达广场B地块,丘地号:*******第*******单元的下列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15、房号:*******号,建筑面积:51.13平方米,合同编号:*******号;16、房号:*******号,建筑面积:51.13平方米,合同编号:*******号;17、房号:*******号,建筑面积:50.7平方米,合同编号:*******号;18、房号:*******号,建筑面积:53.71平方米,合同编号:*******号;19、房号:*******号,建筑面积:53.73平方米,合同编号:*******号;20、房号:*******号,建筑面积:30.66平方米,合同编号:*******号;21、房号:*******号,建筑面积:53.73平方米,合同编号:*******号;22、房号:*******号,建筑面积:30.63平方米,合同编号:*******号;23、房号:*******号,建筑面积:51.13平方米,合同编号:*******号;24、房号:*******号,建筑面积:51.13平方米,合同编号:*******号;25、房号:*******号,建筑面积:30.56平方米,合同编号:*******号;26、房号:*******号,建筑面积:51.79平方米,合同编号:*******号;27、房号:*******号,建筑面积:33.07平方米,合同编号:*******号;28、房号:*******号,建筑面积:53.71平方米,合同编号:*******号;29、将被执行人周婉秋购买的,长春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英俊组团,项目名称:林溪雅筑A区(一期),丘地号:*******,第*******号房,建筑面积:323.08平方米,合同编号:*******号的房屋予以预查封。30、将被执行人陈知微购买的,长春鑫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英俊组团,项目名称:林溪雅筑A区(一期),丘地号:*******,第*******号房,建筑面积:319.37平方米,合同编号:*******号的房屋予以预查封。31、将被执行人周玉环购买的,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净月开发区,项目名称:复地.净月国际E区(一期),丘地号:*******,第*******号房,建筑面积:93.25平方米,合同编号:*******号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被执行人长春盈泰贸易有限公司、周婉秋、陈知微、周玉环、孙峰、孙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长春盈泰贸易有限公司、周婉秋、陈知微、周玉环、孙峰、孙洋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长春盈泰贸易有限公司、周婉秋、陈知微、周玉环、孙峰、孙洋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