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执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樊勇与潘正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勇,潘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1571号申请执行人樊勇,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潘正峰,男,汉族,1955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9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潘正峰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正峰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应后选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