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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彦春与邵泽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春,邵泽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李彦春.被告邵泽广.本院在审理李彦春与邵泽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回永兴代理审判员  滕树才人民陪审员  韩雪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