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彦春与邵泽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春,邵泽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李彦春.被告邵泽广.本院在审理李彦春与邵泽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回永兴代理审判员 滕树才人民陪审员 韩雪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