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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涟执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涟执字第1987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华清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宜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庆,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永文,该村村长。原告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涟民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殷庄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0元。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南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村部有800多平米会议室,评估后可以折抵给申请执行人,现正在评估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评估中,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涟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郭文祥执行员 李崇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 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