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任晟君申请指定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晟君,姬某某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涧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任晟君,男。被申请人姬某某。代理人郭建,男。申请人任晟君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任晟君于2015年2月10日向我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指定为被申请人姬某某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姬某某从小患有小儿麻痹,并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经洛阳市天津路厂前一社区工作人员走访、调查,与被申请人姬某某父亲姬某生前厂工会及好友联系后,姬某的亲属已失散多年,姬某某的父母均已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洛阳市天津路厂前一社区出具《证明》一份,同意由任晟君作为姬某某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晟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指定任晟君为姬某某的监护人。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任晟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淑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