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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与刘某乙、孙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孙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 敏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胡云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