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茌法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索爱华与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茌法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索荣华,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国税局干部。被执行人:刘桂英,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肖庄镇算子李村。被执行人:李珊珊(曾用名李彬彬),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长女。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真真,女,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次女。索荣华与刘桂英、李珊珊、李真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李真真、李珊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与2015年1月8日予以过付310720,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