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葛建国与金敬刚、金利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国,金敬刚,金利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417号原告:葛建国。委托代理人:孙国卫,被告:金敬刚。被告:金利娇。原告葛建国为与被告金敬刚、金利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建国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