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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王梅与被执行人颉海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颉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被执行人颉海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梅与被执行人颉海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颉海清履行了(2015)正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