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诉被告赵高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赵高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山水庭院小区19幢1单元10楼3号。负责人:戚鑫。委托代理人:张江,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高云,男,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诉被告赵高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高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冬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海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