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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韦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83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甲,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唐翠蓉,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甲及其辩护人唐翠蓉,被害人覃某甲,方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肖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1日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街某大排档吃宵夜时,与覃某甲发生纠纷,遂持刀追打覃并捅伤覃的腹部等处。经鉴定,覃某乙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损伤造成其右髂骨外动脉及回肠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此外,现场劝架的方某甲在混乱中被刺至重伤二级。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韦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当认定自首。被告人韦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被告人韦某甲酒后冲动引发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韦某甲是初犯、偶犯;3.被告人韦某甲是自首;4、被告人韦某甲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韦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覃某甲,并取得谅解,对方某甲也进行了补偿。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韦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某街某街某大排档吃宵夜时,与被害人覃某甲发生纠纷,遂持刀追打覃并捅伤覃的腹部等处。次日,被告人韦某甲在新市医院探望被害人覃某甲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覃某乙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损伤造成其右髂外动脉及回肠破裂,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此外,现场劝架的方某甲在混乱中被刺至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赔偿被害人覃某甲医药费、补养费共计49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此外,被告人韦某甲补偿方某甲医药费共计2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3被害人覃某甲的陈述及辨认材料;4.证人韦某乙、方某甲、方某乙、武某、方某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5.视频监控材料;6.赔偿及谅解材料;7.到案经过;8.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及辨认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覃某甲医药费、补养费共计49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此外补偿方某甲医药费共计2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韦某甲系投案途中被抓应认定为自首的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综合考量。本院综合本案被告人韦某甲的犯罪性质、手段、结果及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韦某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人民陪审员林广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龙    筱    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