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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祁春波与刘庆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春波,刘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祁春波,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刘庆友,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春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庆友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牡丹江海林支行每月有退休工资2132.47元。申请执行人祁春波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庆友工资账户存款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庆友尚欠申请执行人祁春波人民币19292元(未含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春波申请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庆友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牡丹江海林支行工资账户内的存款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