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公司与李久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久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95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元。委托代理人杨海瑜。被告李久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久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家中长期无人居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智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光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