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宝合与被告林树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合,林树辉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李宝合,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林树辉,男,37岁,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合与被告林树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人民陪审员 于洪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元--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