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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宝合与被告林树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合,林树辉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李宝合,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林树辉,男,37岁,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合与被告林树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人民陪审员  于洪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元--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