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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执字第0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执字第00172-1号 荆门市掇刀区五福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联军、陈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掇刀区五福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联军,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执字第00172—1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五福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联军被执行人陈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联军、陈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将共同所有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7幢1、2层房屋(房产权证号为荆门市房权证市辖区字第000164**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五福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五福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支付迟延履行金;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89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联军、陈萍共同所有的位于荆门市长宁大道7幢1、2层房屋的房产权(房产权证号为荆门市房权证市辖区字第000164**号、建筑面积235.51平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五福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将被执行人陈联军、陈萍共同所有的位于荆门市长宁大道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国用(2011)第20111518号、分摊面积47.02平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掇刀区五福源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高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艾宏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