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中与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李中,男,汉族,珲春万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宫战基,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赵英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立水,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诉被告黑龙江省鑫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共计3262.50元,由原告李中负担。审 判 长 吴锡哲审 判 员 孙 博代理审判员 金美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