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字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陈桂花、陶华明、陶花晶与宋寿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301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花,女,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陶华明,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陶花晶,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宋寿才,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陈桂花、陶华明、陶花晶与被执行人宋寿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依据(2012)大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30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寿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意见:被执行人宋寿才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案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大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献奎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