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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李贤、宋丽娜、赵志浩、鞠兴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李贤,宋丽娜,赵志浩,鞠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负责人周兴成。委托代理人刘士波。被执行人李贤。被执行人宋丽娜。被执行人赵志浩。被执行人鞠兴华。上列当事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提取了所保全的被执行人赵志浩在东港市友谊灌区管理处工资收入26000元,余下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志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志浩已再行给付26000元,余下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