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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谢守坤与何赢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守坤,何赢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谢守坤,男。被执行人:何赢周,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赢周在银行的存款222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