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谢守坤与何赢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守坤,何赢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谢守坤,男。被执行人:何赢周,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赢周在银行的存款222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