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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壶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壶关县蓝钻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壶关县蓝钻商砼搅拌有限公司,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壶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壶关县蓝钻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红旗水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郭珍其,职务公司总经理。被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金城镇东环一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壶关县蓝钻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壶关县蓝钻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5元,减半收取4842.5元,由原告壶关县蓝钻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金红审判员  李华燕审判员  马建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