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保平,全玉柱,吕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235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三团队拟稿人:金贵东份数:2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高保平,个体户。被执行人全玉柱,农民。被执行人吕凤林,农民,(系被执行人全玉柱的妻子)。本院在执行高保平申请执行全玉柱、吕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高保平申请执行全玉柱、吕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临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永强判决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