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徐玉玲、张新臣与张高勇、张高雨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臣,徐玉玲,张高雨,张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臣,男,194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玉玲,女,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高雨,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高勇,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臣、徐玉玲与被执行人张高雨、张高勇赡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高雨、张高勇于2015年3月10日自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