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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264号原告张某某,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谷某某,住所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露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