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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7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田靖伟、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靖伟,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7362号原告赤峰市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北侧检察院住宅楼*****号。法定代表人张志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彦君,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靖伟,男,43岁,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毕春峰,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北侧农机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白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春媛,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赤峰市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靖伟、第三人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原告赤峰市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靖伟、第三人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田靖伟、第三人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峰市恒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