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410号原告熊某某,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寿某某,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