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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谢跃珍与陈桂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跃珍,陈桂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谢跃珍,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陈桂元,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谢跃珍与被执行人陈桂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91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内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2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5年3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桂元在2015年4月底前还申请人1万元,此后每月月底前还2万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本金和利息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76元。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9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顺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