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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建奎与程志仿、曹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奎,程志仿,曹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奎。被执行人程志仿。被执行人曹婵。申请执行人张建奎与被执行人程志仿、曹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6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字第379号。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程志仿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3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