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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正满与谭丽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满,谭丽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361号原告李正满。委托代理人李忠伟,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满诉被告谭丽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满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正满承担。审判员  袁文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玉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