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行不受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根生案不受理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中行不受字第2号起诉人张自波,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2015年3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自波的起诉状,请求判令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立即解除对起诉人28000元案件款的查扣,并归还起诉人。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机关,起诉人张自波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自波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丽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