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雷光福诉盛永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光福,盛永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雷光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吉林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永志,个体工商户,抚松县松江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光福诉被告盛永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充分,需要重新收集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光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0元减半交纳1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索森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