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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591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生于1954年2月5日。被告沈某某,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 艺 微信公众号“”